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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登錄本縣轄內「舊重興派出所辦公廳舍」、「原西螺延平街德春齒科」及更正「口湖國中折版校舍建築群」定著土地之面積範圍等歷史建築公告各1份,請查照轉告。

刊登日期:2024/1/16
發文日期:2024/1/12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133805124A號
主旨:檢送登錄本縣轄內「舊重興派出所辦公廳舍」、「原西螺延平街德春齒科」及更正「口湖國中折版校舍建築群」定著土地之面積範圍等歷史建築公告各1份,請查照轉告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歷史建築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知悉本件行政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三、旨揭公告請各機關(單位)惠予協助下列事項:
(一)將本公告於貴單位公告欄張貼30日,並協助轉知所屬機關知照。
(二)副本及公告文送本府行政處(文書檔案科)刊登於本縣政府公報,並於本府公告欄張貼30日。
正本:雲林縣警察局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、雲林縣林內鄉公所、財團法人雲林縣螺陽文教基金會、雲林縣西螺鎮公所、雲林縣立口湖國民中學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
副本:文化部、本府縣長室、本府副縣長室、本府秘書長室、雲林縣消防局、雲林縣稅務局、雲林縣交通工務局、本府建設處、本府城鄉發展處、本府地政處、本府新聞處、本府行政處、本府文化觀光處
附件:
  • 函及公告資料